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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2009年0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明确职责和权限,提高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工作(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扶优治劣的原则,后处理工作包括发布通报、监督整改、复查检验、行政处罚、责令召回、公告、列入不良记录、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和举办不合格产品企业负责人学习(培训)班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的后处理工作及外省、市本系统移交的后处理工作。

  国家、省对后处理工作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市级后处理工作,并受省局委托承担国家及省级后处理工作。

  市局组织的后处理工作采取由市局直接处理和委托处理两种方式。委托处理的,由市局开具后处理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一)下达后处理工作任务。

  第六条 国家、省、市级后处理工作及外省、市移交的后处理工作委托各分局、直属局处理,具体工作由监督科承担。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配合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措施

  第七条 市局负责发布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发布产品实物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在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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