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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三)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对于调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要认真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强化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健全以基层国土所、村干部、骨干群众和业主单位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各级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群测群防员进行防灾知识技能培训,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五、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

  (一)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控制地质灾害或减少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供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评估提出的防治措施,防范发生地质灾害。

  (二)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编制临灾避险方案。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和特殊类岩土(软土、砂土)灾害高危地区出现临灾前兆,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有序组织群众转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尽量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情况进行安全评估,落实防范措施。

  (三)积极开展隐患治理。各地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彻底消除灾害隐患。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需要紧急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因无法追溯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暂时不愿治理的,由政府先垫资整治,再按法律程序进行追讨。对危险性大的山体边坡,区政府、待办要督促责任单位主动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

  (四)建立地质沉降防控机制。定期开展地面沉降观测。开展地下水开采与地面沉降关联研究,建立防控共同责任制,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加强地缘热泵开采地热的管理,防治局部地面沉降引发地裂缝、地面建筑物沉降、开裂和坍塌等灾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下水开采状况、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地表水源替代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情况进行地下水功能区划,划定地下水可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开采总量不得超过允许开采量。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易发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增加深井数量,并逐年削减地下水取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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