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将实施方案报市工信委备案),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监管到位。要及时将自治区下达本县(市、区)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确保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二)严格实行问责制
实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责任书,逐年考核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组织核查验收。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三)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市工信委、发改、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国资委、税务、工商、质监、安监、河池供电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组织落实河池市“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四)加大依法行政力度
1.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执行排污许可、信贷管理、项目审批、土地审批、生产许可、工商登记、电力供应等限制措施。凡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吊销排污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当地政府要及时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有关企业做出停电决定,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停止对有关企业供电。
2.对淘汰范围内的相关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达标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和限期治理。
(五)加强监督,严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