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规章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
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
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2011〕50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淘汰原则。
1.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3.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4.严重浪费资源、能源;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淘汰的其他情形;
6.“十一五”期间已经实施淘汰的落后产能,不能再列入“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三)淘汰类别。
以电力、钢铁、水泥、有色、铁合金、造纸、酒精等行业为重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含部分拆除和整体关闭)、转产改造(改变原来的产品生产,从事另外产品的生产)、升级改造(提升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
(四)验收标准和考核材料要求。
1.钢铁行业。一是将高炉、转炉、电炉的炉体全部拆除;二是将风机、烧结、烟囱等附属设备设施相应拆除;三是对生产场地进行平整。
2.电力行业。拆除汽轮机、发电机组、烟道、烟囱、输煤栈桥等主要部件,并经国家能源局现场核查确认。
3.水泥行业。一是拆除落后产能主要设备,使生产线完全丧失生产能力。属于取缔和拆除整条生产线的,其窑、磨机、破碎机、烘干机、包装机等主机设备的筒体要与土建基础完全分离并调离现场;属于部分拆除的,如:立窑或水泥磨,其筒体要与土建基础完全分离并调离现场。利用球磨机、包装机等设备转产的,还需提供转产的有效批复文件。二是立窑卸料用γ射线放射源应按规定交付法定部门回收,并提交回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