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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四、严格规范行政强制行为

  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统一部署,严格对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是否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清理结果于12月20日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经审核确认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结果,结合我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涉行政强制事项的清理工作,并就行政强制法正式施行后,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的权力库更新、行政强制程序设定等相关内容调整做好准备。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市监察局,认真开展业务指导,确保在行政强制法正式施行后各项数据及时调整到位。经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部门要在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等具体流程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使之更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实际工作的要求,确保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举措,切实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通过推进执法文书规范化建设等方式,充分保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就行政强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要健全完善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法制监督作用,积极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部门要完善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申诉、检举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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