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市区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老有所养的社会养老保障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户籍,年满16周岁,非全日制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分级负责的制度模式。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的认定。
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审核工作,及时提供死亡人员信息。
残联负责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