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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组织机构

  成立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主任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四、组织管理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营养计划”实施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营养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和监督检查,对本地区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责。

  (二)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营养计划”的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托餐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营养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营养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制订供餐企业准入、退出等管理的相关制度;质监部门负责监管供餐企业食品生产,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工商部门制订奶制品企业的准入退出制度;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制订学生营养状况检测评估标准及制度,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订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制度,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宣传部门负责制订宣传工作方案,对“营养计划”实施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向媒体及社会各界解读中省关于实施“营养计划”的有关政策;监察、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养计划”实施工作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营养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三)学校负责具体落实。“营养计划”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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