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评估技术细则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或区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就近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或区政府提供改建地就近地段的房屋进行安置。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45m2乘以所在区上一年度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房平均销售价格。如被征收人不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筑面积为45m2的限价房(多层)给予安置,如安置房大于45m2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结算。
如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低价位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其补偿标准及程序按原规定执行。
八、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对复核评估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