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报送下列资料:1. 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2.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及附图;3. 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4. 征收补偿初步方案;5. 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征收补偿费用资金证明或已落实的安置房费用证明;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国土、规划、产权交易、产权监理、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或分户,新办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同时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由区政府负责征收的项目,调查结果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房屋征收部门自调查登记、核实工作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一并报送本级政府;区政府负责征收的项目,同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和范围、补偿方式和补偿方式选择权、各类补偿、安置房价格、补助和奖励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签约期限等内容。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崇川区、港闸区由区政府制定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管委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市或区政府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征收补偿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由市或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