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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通政发〔2011〕71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崇川区、港闸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不含通州区)投资规模大以及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协调推进,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组织对征收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政府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城乡建设、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从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根据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并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后,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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