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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的通知


  (三)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计划”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各地要不断完善公示制度,设立公示牌,公布供餐学校、用餐学生人数、供餐企业和托餐农户名单。各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农户要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采购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相关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学校要成立由校领导、教师和家长共同参与的监督委员会,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增加学生营养上。试点县(市、区)政府和教育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等方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真正把“计划”打造成民心工程、阳光工程。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试点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宣传科学营养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监督和推进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计划”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学校也要做好对学生和家长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家长和学生深刻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五)加强监测,积累经验。各级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校管理人员、师生、家长和供餐从业人员普及科学营养知识,提高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要指导和帮助学校建立学生营养水平、健康状况监测档案,密切跟踪调查学生营养改善状况,注意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方式,加强监测分析评价,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积累科学依据。

  (六)积极探索,努力创新。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试点的机遇,抓好试点,做好示范,创新运行模式,探索制定科学的配餐标准,为全国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提供样板和经验。

  五、其他事项

  (一)试点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究制定本地试点工作方案,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并及时上报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二)自治区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定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监管与指导。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分片包干责任制度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分片包干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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