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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的通知

  审计部门负责对“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和审计调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和托餐点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监部门负责对供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监管,查处食品生产企业质量违法行为。

  食品药监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监督指导学校、供餐企业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与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物价部门负责食品原材料价格的监测工作,组织调查供餐单位生产成本,为制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及配餐标准提供依据;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收费的减免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宣传部门负责“计划”实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重点,强化宣传措施,充分调动各类媒体形成宣传合力,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

  (三)创新运行模式。试点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计划”实施工作,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科学规划,合理确定每一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供餐模式。早餐供应鸡蛋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财政、农牧、食品药监部门共同组织。午餐供应可采取学校食堂供餐、企业配送和农户定点托餐等多种方式进行。原则上具备学校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由本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不具备学校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由试点县(市、区)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招标确定配送企业或采取大校带小校的方式为学生提供午餐;对确实无法实施午餐配送的偏远地区学校和教学点,可采取农户定点托餐,具体配送和托餐办法由各县(市、区)确定。各地可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探索建立其他符合学校实际的供餐方式。

  (四)改善就餐条件。自治区将统筹国家和自治区正在实施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各种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加大支持实施范围内学校食堂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力度。试点县(市、区)要有效整合学校资源,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尽可能通过调整和利用富余校舍改建学生食堂,也可通过对闲置校舍或其他公共资源的改造,建成能够覆盖一定范围内学校供餐需求的集中供餐点,使学校基本具备供餐的硬件条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建设进行指导。为推进工作开展,自治区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优先支持各地利用闲置和富余校舍改扩建食堂。学校食堂建设要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规模较小的学校以建设、改造伙房为主,规模较大的学校逐步按照国家标准建成学生餐厅。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解决学校食堂工作人员配备和工资问题,保障学校聘用足够数量的合格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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