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提高和改善农村学生健康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农村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切实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民族地区学生的关爱,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的营养状况,确保贫困地区适龄儿童上得起学、上好学,为进一步巩固我区教育发展成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范围、步骤、内容和经费筹措
(一)实施范围。西海固地区11个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其中:国家试点县7个,即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海原县;自治区试点县4个,即红寺堡区、盐池县、沙坡头区(兴仁镇、蒿川乡)、中宁县(大战场乡、喊叫水乡、渠口农场、徐套乡)。营养早餐仍按原实施范围执行。
(二)实施步骤。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2012年春季学期在试点地区农村小学全面推行,同时选择部分农村初中学校开展试点;2012年秋季新学期在试点地区的农村初中学校全面推行。“十二五”末,将试点范围进一步覆盖至全区所有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
(三)实施内容及经费筹措。为实施范围内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按4.6元的标准,早晨提供一个熟鸡蛋,中午提供一顿安全、营养、卫生的午餐。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若小于200天则按实际在校天数供应。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负责承担,今后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对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