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西北骏马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宁政函〔2012〕58号)
自治区地税局:
你局《关于免征宁夏西北骏马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0-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宁地税发〔201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宁夏西北骏马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被科技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08〕93号)第八条之规定,同意对宁夏西北骏马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2015年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免征。请你局按程序给予办理相关手续,支持企业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