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对2009年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形成了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现将《自治区环保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前)》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自治区环保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前)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和田布雅煤矿煤炭开采使用限值与规定》(新环管字[1993]103号)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新环监发[2001]352号)
(三)《关于下发〈兵团环保工作范围〉的通知》(新环办发[2001]230号)
(四)《关于重申<兵团环保工作范围>的通知》(新环办发[2002]69号)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细则》(新环控发[2002]92号)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污染物排放量申报与核定技术规范》(新环控发[2004]105号)
(七)《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程序的通知》(新环监发[2004]330号)
(八)《关于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环财发〔2005〕第37号)
(九)《关于贯彻落实<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新环控发〔2006〕第16号)
(十)《关于对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十一)《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新环监发〔2007〕第264)
(十二)《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受理条件和受理期限的规定》(新环监发〔2007〕第50号)
(十三)《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试行)》(新环监发[2009]17号)
(十四)《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新环监发[2009]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