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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的通知

  2.缴费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经折算的缴费年限,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参保当年前推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2011年12月31日前市区已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人员,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共需缴纳53590元,不足15年的缴费标准见附件1。
  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市区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逐年确定。
  3.保费来源:被征地农民按折算年限及缴费基数和比例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其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统筹账户资金不足部分由区、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自谋职业在企业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折算缴费年限增加的养老保险费,从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本人一次性补足。
  折算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由其个人继续按我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其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由其本人一次性补缴足15年。上述人员续缴养老保险有困难的,可纳入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期限及支出渠道与就业困难人员一致;特别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爱心助保”。
  4.账户管理:被征地农民折算缴费年限补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当年到账,但不建立个人账户。折算不足15年的人员,以后正常参保缴费,按我省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5.保障待遇: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且达到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度一次性补缴15年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标准,见附件2),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随即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被征地农民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死亡的,相关待遇按企业职工有关规定执行,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原第二、第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享受的就业培训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仍从原渠道支付。
  (二)劳动力安置阶段(1979~1998年)被征地未就业的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所需费用由区、市两级财政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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