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重点行业监督管理
一是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实现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安全生产、资源节约目标的要求,继续依法做好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等企业的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工作。二是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重点行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烟花爆竹和煤矿生产经营等企业的监管力度。
六、依法清理规范交易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34号)要求,各地在年检工作中,对辖区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采取以下办法来处理:
(一)凡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如不能提交的,一律不得通过年检。
(二)在年检期间,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取消了名称中“交易所”字样可经营范围中“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字样的,可以依法通过年检。
(三)在清理期间,务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设立新的经营范围中有“开展标准化产品合约交易”的企业。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决定》要求对各类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对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企业,不予办理年检,责令其限期(2012年6月底以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做好年检企业减负工作
为促进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一是除一人有限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行业的公司外,其余企业年检可免交审计报告。二是严禁利用企业年检对企业乱收费和借企业年检之机“搭车收费”、代协会收费。三是加强廉政建设,严禁利用年检索取、收受企业财物,自觉遵守法纪,接受企业和群众的监督,努力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
八、搞好年检工作总结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