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 国债利息收入
| 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实施条例第82条
|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年度汇总表
|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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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免税收入
|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实施条例第83条
|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2、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需提供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5、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
| 确认收入时可享受优惠待遇;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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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非居民企业所得低税率优惠(不含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 符合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减按10%征收
|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实施条例第91条、第103条、财税[2008]130号
| 1、非居民企业信息资料或相关身份证明;2、与取得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3、《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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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实施条例第96条、财税[2009]70号
| 1、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身份证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2、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见表13);3、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4、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
| 预缴期间据实扣除;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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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 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 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实施条例第100条、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国税函[2010]256号
|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报告,说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可抵免的专用设备当年投资额等。2、对照目录具体项目说明企业所购买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并提供专用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发票;4、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5、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投入使用的影像资料;6、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管理台帐(见表12);7、已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
|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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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08]1号
| 1、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2、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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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08]1号
| 1、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2、申请免税的分配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季汇总表;3、投资份额证明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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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08]1号
|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复印件;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复印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季汇总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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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年限
|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 财税[2008]1号
| 1、购进软件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3、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帐(见表11)
|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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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 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11]81号
| 1、免税申请报告;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3、收入明细资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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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 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财税[2009]99号、财税[2011]104号
| 1、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总额证明材料;2、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记账凭证;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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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 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11]76号
| 1、购买地方政府债券的原始凭证;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年度汇总表。
|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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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其他
| | | |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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