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重点,深化措施,提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抓住关键,切实把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
1.围绕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完善企业工资标准形成机制。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有增长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工资指导线协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对于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面临亏损等生产经营遇到一定困难的企业,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本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企业经营状况或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就工资水平的调整进行协商。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重点协商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保90%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并获得合理报酬。
2.围绕职工收入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着力构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重点协商确定企业(行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定额、计件工价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切实解决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增长缓慢等突出问题,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充分发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在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稳定劳动关系和促进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3.围绕发展创新型经济,全面建立职工创新激励机制。推动企业建立按职工贡献参与企业分配制度,鼓励职工不断提升综合素质,通过开展合理化建议、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等活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支付能力,确保职工的创新性劳动获得相应报酬,激发职工的创新热情,实现劳动报酬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
(二)深化措施,不断加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进力度。
根据企业规模、管理水平、经营状况等因素,采取单个协商、行业(区域)协商等灵活多样的建制形式,促进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地依法普遍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对未建制的企业,采取友善提示、行政督促等方式推动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不响应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或协商后拒绝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企业工资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1〕103号)的规定实行工资预警;仍拒绝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的,依照《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除依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加强对协商过程的监督检查,对协商不成的,应当会同工会组织主动介入,协调处理。因履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发生的争议,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