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口径和缴费费率等,按照《
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通政发〔2009〕91号)执行。
2.统一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的格式和发放时间,参照市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次年一季度前发放上年度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支出、结余情况。
3 .统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4.实行全市统一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定点单位管理逐步全市统一。
(四)统一信息系统
以统一信息系统为切入口,推动全市经办模式统一平台的搭建,各县(市)、区信息中心、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各县(市)、区要明确业务操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各部门、各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要按照业务经办流程,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前后台分离,确保业务与财务相衔接、数据与基金相一致。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所有经办业务必须通过计算机系统处理完成, 参保人员在本地区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费用全部实行实时刷卡结算。为确保网络运行畅通和安全,各县(市)、区要加快系统升级改造和数据整理、整合,为逐步实现我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一卡通”结算目标奠定基础,力争用1~2年左右时间实现信息数据并入市区信息系统,真正达到全市范围医保信息数据集中管理的目标。
(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和退出机制、申报流程、变更程序、考核评定标准及违规处罚办法等。统一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和医疗费用结算模式。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考核办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使用、管理和运营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和健康运行。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