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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通政发〔201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能力,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体系,切实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和服务管理质量,缩短区域之间待遇差距,大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到2013年底,全市逐步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增强医疗生育保障能力;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一卡通”管理服务,形成具有完善的政策体系、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和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范围

  1.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2.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从业工作单位、无承包经营土地、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全体城乡居民。

  3.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和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统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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