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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十四、及时兑现中小企业各类减免税。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优先办理中小出口企业退税,对中小出口企业按月优先办理退税,中小出口企业凡退税资料齐全的,实行当月申报当月审核退税。同时,加强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提高退税申报质量和速度。

  十五、加大市级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适当增加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规模,加大与国家、省专项资金的配套对接力度,科学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微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及中小企业收费,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通知精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十六、扩大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市财政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阶段参股和直接投资的运作方式,加强对新兴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今后,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逐步扩充创投引导基金规模,加强与国家、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配套对接和合作。

  十七、开展科技金融创新,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科技银行、创投机构、科技担保机构“政银投保四位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通过不断完善费率补贴和风险补偿等财政金融政策,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建立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需求的多层次、多形式的金融服务链。

  十八、进一步完善市担保体系建设。市财政安排资金确保市再担保规模达到1亿元,为市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业务,并分摊30%的风险;充分发挥再担保资金的作用,凡是会员单位,所担保的项目,银行利率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并应与担保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风险,以增强担保机构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和信用放大能力。

  十九、引导担保公司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服务。鼓励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实行低费率。对符合要求的,在省级财政担保收费专项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实际收费和国家规定收费差额的20%给予专项补助。加强对担保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对业绩好、服务优的担保公司,市财政按年日均担保余额增量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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