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理性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实现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加强预警防范,建立健全民间融资防范和预警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依法防范打击民间金融领域高利贷、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合作机制。严格监管,建立参与民间非法集资、放高利贷“黑名单”库,对于“黑名单”企业和个人取消一定时期内的贷款授信。
十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延长至2015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经批准可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个别小微企业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符合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小微企业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小微企业纳税人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十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金融企业对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后,在税前扣除;2013年底前,金融企业对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所计提的专项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因货款、货物无法收回等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在税前扣除。
十三、减轻生产经营者个人税收负担。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从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认真落实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按照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从2.5%下调至1.5%;将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率,从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下调至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