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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通政发〔2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和省政府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政策意见, 切实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解决当前融资难、税费负担偏重的问题,现就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鼓励支持力度。制定市区小微企业信贷业绩考核办法,综合运用再贴现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法人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争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设立银行贷款风险准备资金,用于对初创期中小企业的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等项目银行贷款支持。

  二、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商业银行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对符合产业政策且有足值抵质押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超过30%,中小微企业整体利率上浮水平不得超过当前水平。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业务与存款业务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不得变相收取手续费和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三、进一步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中小微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组建资产监管有限公司,解决小微企业动产质押融资环境,成立股权托管中心,改善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和场外交易市场上市融资。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四、细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获准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微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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