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我省专利代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云价收费〔2011〕137号)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云南省专利代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收悉。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
专利代理条例》,规范专利代理行业收费,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专利代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
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接受国内委托人委托,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详见附件。附件中1至9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有区间收费标准的,以上限为最高限价),由专利代理机构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专利代理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10至12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专利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专利行政复议、专利纠纷诉讼代理服务收费参照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有关规定执行。新增的专利代理服务收费由省级专利工作管理部门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二、省外专利代理机构到我省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其收费可以执行我省专利代理收费政策,也可以执行专利代理机构所在省(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收费政策,由专利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专利代理机构对学生、残疾人、困难企业(单位)、生活困难个人应适当减免专利代理服务费。对在一个年度内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多项专利代理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根据代理工作实际,给予委托方收费优惠。
四、专利代理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专利代理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载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专利代理人不得自行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