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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计划的通知

  (七)全力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重点推进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做好在华就业外国人参保工作。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推广爱心助保协会和助保基金会等做法,帮助特殊困难群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开展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情况调查,做好新农保已参保人员续保工作。将学生、儿童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及时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加大建筑业、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力度。按照“先保后征、即征即保”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采用多渠道筹资的方式,推进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年审制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制度,完善征缴稽核和征收考核机制,加大欠费追缴力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八)稳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做好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适当提高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巩固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成果,探索建立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完善医疗费用二次补偿机制,减轻参保人员特别是重病、大病困难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失业保险金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提高。做好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工作。进一步落实城镇居民生育保障政策,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将参保居民产前检查费纳入基金支付。
  (九)着力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深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按序时进度做好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工作,强化基金省级预算管理,加大基金统筹调剂力度。全面实现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医疗和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待遇标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五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待遇支付标准、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六统一”。
  (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转移衔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基本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积极研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制度之间的衔接办法。探索研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办法,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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