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扎口管理、严格控制、安全运行的原则,符合城市发展需要,与城市的历史风貌、规划布局、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相适应。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市容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城管、交通、水利、港口、工商等有关部门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市民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下列位置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和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二)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第八条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严禁设置非店招类户外广告。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
(二)不应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
(三)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
(四)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
(五)不应设置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六)不应破坏建筑物立面整体风貌;
(七)不应设置在建筑物顶部;
(八)不应设置在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米范围内。
第十条 严格控制高立柱广告设施设置。中心城区严禁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应按规定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