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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逐步取消参保人员门诊个人账户。从2012年起,不再向参保人员门诊个人账户划拨资金,参保人员门诊个人账户原有资金余额可继续使用。
  普通门诊统筹的补偿范围以及急诊抢救、转诊、异地就医等就医规则和补偿标准,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按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相关办法执行。
  五、统一职工医保医疗救助基金补偿标准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分别由参保人员个人和医疗救助基金按比例承担,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承担2%、其他人员个人承担5%,余额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六、调整市外转院转诊办法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经本市相关机构确认符合市外转院转诊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市外转院转诊手续发生的市外就诊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的市内就医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经本市相关机构确认不符合市外转院转诊条件或未经本市相关机构确认直接发生的市外就诊医疗费用(限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照规定的市内就医支付标准的50%给予补助。应由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的费用首先在年度市外转院预算总额中列支,不足部分在医保基金结余中支出。
  医疗机构支付给参保人员的市外转院转诊费用中应由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年度预算总额内实行“按月预结,年终清算”。
  七、完善家庭病床医保补偿办法
  对部分符合住院条件,但因各种原因不能住院而居家治疗的参保人员,进一步完善家庭病床医保基金补偿办法,具体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八、进一步明确医保保险年度期间
  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所涉及的保险年度期间,除有特别规定外,按自然年度计算。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中参保的,保险年度期间自保险生效日起至当年度的12月31日止;参保人员跨保险年度住院的,当次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入院时所在保险年度结算。
  “二次补偿”的补偿范围、补偿比例和最高补偿限额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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