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1〕12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调整本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部分参加居民医保人员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
“非从业居民”、“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筹资标准相应调整;“老年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政府缴费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特困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由政府按照调整后的筹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二、提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年提高至20万元/年。
三、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由基金支付85%,其他人员由医保基金支付70%;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由医保基金支付95%,其他人员由医保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患重症精神病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其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医保基金支付标准补偿。
四、调整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办法
实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首诊和转诊制度。首诊医疗机构原则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转诊医疗机构原则上在二、三级医疗机构中确定。参保人员(“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除外)需要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当在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确因病情需要转诊的,须经首诊医疗机构同意。鼓励参保人员选定一家首诊医疗机构签订首诊服务协议。
提高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标准。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元后,对超过200元至1200元以内的费用,在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5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