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1〕14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治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6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执行日期。各地区、市各涉企收费部门要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于2012年1月1日执行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全面开展涉企收费清理。各地区、市各涉企收费部门要对照文件精神及近几年涉企收费清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清理,取消、取缔下列违规收费行为,并废止相应的文件规定:
(一)超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设立执业资质、资格、业务标准的收费;
(二)指(限)定当事人接受强制性中介服务的收费;
(三)与取缔收费项目名称、内容类似的收费。
三、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各地区要从严控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四个不得”的要求;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要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继续全面清理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加强对垄断性中介经营服务、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管理。对依法设立并已形成垄断经营的服务收费,应严格以成本为主要依据,以维持正常运转为前提,以体现其公益服务性为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四、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各地区、市各涉企收费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长效协同监管机制,及时研究出台取消、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优惠减免的政策,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督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涉企收费部门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认真总结2010年以来开展治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并将总结报告于2012年1月15日前分别报送市物价局、财政局、减负办、纠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