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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水机管理的通告

  对未经同意而设置的售水机,其设置场所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有权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六、售水机的水源应当使用合法供水企业供应的自来水,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经营性供水合同。

  未与供水企业签订经营性供水合同而擅自使用自来水的,供水企业有权停止对售水机供水。

  对未经供水企业同意擅自为售水机供水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供水企业有权依照供水合同等规定停止供水,并按经营性水费标准追缴水费和违约金。

  七、售水机出水水质不得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并达到水质处理器经许可的出水水质标准。

  售水机出水水质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以下简称“直饮水水质标准”)的,应当在售水机正面显著位置标注“直饮水”;未达到直饮水水质标准的,应当在售水机正面显著位置标注“非直饮水”。凡未对出水水质作标注或标注为“直饮水”的,按照直饮水水质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售水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售水机出水为“泉水”或者其他具有医学疗效、增进健康功能的水,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贬低其他饮用水及其制品。

  八、售水机发生水质安全等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售水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售水机设置场地的维护管理单位、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等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售水机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发现出水水质低于标注的卫生标准的,应当立即通知供水企业停止向售水机供水,并依法作出处置,处置结果张贴于售水机正面显著位置;发现出水水质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封。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场地设置售水机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售水机使用居民生活用水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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