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水机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水机管理的通告
(穗府〔2012〕14号)


  一直以来,本市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开拓和改善自来水水源,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供水,满足了绝大多数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了加强现制现售饮水机的管理,保障市民的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全面加强本市现制现售饮水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现制现售饮水机(以下简称售水机)是指对自来水直接进行净化处理并散装出售的机器设备。

  二、售水机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售水机内水质处理器以及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材料(管材、管件、水处理材料等)和消毒产品等应当取得相关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三、售水机经营者应当在售水机正面显著位置公布经营者的名称、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和营业执照编号等,以及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情况和上月水质自检情况。

  四、禁止在人行道、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场地设置售水机。

  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场地的维护管理单位发现违反本条前款规定设置售水机的,有权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五、在居民住宅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商铺等经营场所设置售水机,应当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场地使用合同。同意设置售水机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有督促售水机经营者对售水机进行管理的义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