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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车辆识别代号拓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车辆识别代号拓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价收费〔2011〕107号)


省交警总队、省农业厅、省质监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等规定,为规范我省车辆识别代号拓印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展机动车登记业务,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时,凡是机动车所有人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的,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再进行拓印并收取费用。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时,根据需要向从事车辆识别代号拓印业务的经营者办理拓印业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部分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6〕1009号)中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昆明市还应当结合《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昆明市在用汽车排放污染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批复》(云发改收费〔2009〕1483号)中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中,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时,应为送检机动车拓印车辆识别代号,且不得收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费(拓号费),不得要求机动车送检人提供送检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车辆管理部门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要求,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监督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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