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学前教育发展长效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担负起统筹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健康、和谐、持续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研究规划,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担负起对学前教育的行业管理责任。机构编制部门要科学核定幼儿园的教职工编制,担负起编制管理的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有关学前教育的保障措施。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城镇小区和农村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作为城市的重要功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予以支持和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卫生部门要指导监管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人口与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安监、妇联、残联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学前教育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十七)加强日常管理。各辖市(区)教育部门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对本区域范围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建立健全严格的人身安全、食品安全、车辆安全、卫生防疫等各项制度。推进管、办、评分离,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在加强学前教育中的作用。将学前教育作为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大督政督学力度,努力提高办园绩效。加强分类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工作,到2015年,基本消除无证幼儿园。
(十八)构建激励机制。开展学前教育先进市(区)创建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承担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创建任务的地区要力争三年内完成本意见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其他地区在五年内完成。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地区及办学成绩突出、在当地能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学前教育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加强对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