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努力提高保教质量。全面贯彻《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国家颁布的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建立完善《常州市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管理,规范办园行为。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建设有特色、有活力的园所文化。实施“园园通”工程,全面提高全市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
(十二)积极推进幼托机构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不断提高学龄前儿童的家庭教育质量。创新方式,有效建立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积极搭建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平台,引导组织社会力量举办早教指导专业机构,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早教服务。
五、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十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辖市(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应当占有合理比例并实现逐步增长。从2012年起,各辖市(区)要以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安排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并做到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或超过苏南地区平均水平。各辖市(区)财政要根据本地实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幼儿园园舍建设维修、设施设备更新添置、教师培训,并优先向经济薄弱地区的农村幼儿园倾斜。市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和扶持优质幼儿园创建、农村学前教育建设、新建幼儿园奖补等方面。
(十四)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要在坚持公益性、普惠性的前提下,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型和层次,由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地区可率先开展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
(十五)加大学前教育帮扶力度。对城乡低保、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在园就读幼儿及孤残幼儿、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家庭子女要给予政府补助。各辖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