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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1-2015年)


  三、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七)严格按岗位设置标准配备教师。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省定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规定必须配备的人员,到2015年,全市公办幼儿园至少有50%的差额拨款事业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制定完善《常州市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指导督促各辖市(区)在2011年完成幼儿园岗位总量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核定工作。民办幼儿园也应按师生比的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教师等各类人员。

  (八)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各类幼儿园的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尚未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九)努力提升教师整体水平。办好江苏省教育学院常州学前教育分院,依托省内外高校资源,加快提升全市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能力。优化教师结构,逐步提高本科以上学历幼儿教师比例,加大免费幼儿男教师培养力度,到2015年,全市各幼儿园都必须配备有男教师。完善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到2012年,完成一轮全市农村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加强名师、名园长培训基地建设,壮大骨干教师队伍,培养一批在本市乃至全省有一定知名度的名园长、名教师、特级教师和其他岗位优秀人才。各类评审评优中确保学前教育教师占一定比例,各类幼儿教师在岗位聘用、在职培训、职称评定和评奖评优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十)切实保障教师待遇。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保教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对保教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保教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保教人员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经考核合格的公办事业性质幼儿教师工资水平按照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方案执行,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但其工资水平不得低于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中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其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辖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幼儿园一定的补助。

  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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