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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1-2015年)


  二、完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和责任

  (三)明确管理责任。市级人民政府要在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协调管理和督促检查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落实学前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

  (四)优化管理机制。全市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明确幼儿园的独立法人资格,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倡导合作办园,鼓励优质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教学点),中心幼儿园与分园(教学点)实行人员、教学、经费等统一管理。

  (五)加强建设规范。自2011年起,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城镇新办幼儿园均按省级优质园标准建设。在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合理调整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1万人左右建一所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住宅用地供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布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安排好幼儿园用地。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配套幼儿园要与城市综合开发和公建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项目竣工验收要重点检查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园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配套幼儿园是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应按属地移交当地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不得改变其性质。对已改变性质的,应对本小区幼儿入学实行公办收费标准,并逐步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

  (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分类定级、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在教师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样待遇。支持办好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幼儿园,为适龄儿童入学提供多样化选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建立协同发展机制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性保育教育服务,支持其与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持同一收费水平,或在本社区范围适龄儿童入园时收取公办园的同等费用。各地要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督促举办者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民办幼儿园要按《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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