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充分发挥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专利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专利专题信息数据库、专利信息服务站、专利信息专家咨询系统和专利战略分析系统,形成大规模、高质量、专业化的专利信息资源库群,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全面、快捷、便利的专利信息服务。鼓励和支持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重点产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知识产权决策参考,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跟踪服务、信息加工、战略分析、专利地图绘制和预警等高层次服务。
(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20.切实发挥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和协调职能。着力加强市保护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和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作用,形成全市知识产权工作“一盘棋”,促进知识产权各相关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横向协调和配合,形成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合力。市知识产权、工商、版权局等部门,应做好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市科技、经信、商务、财政、文化、农林、质监、公安、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工作;各级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把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落实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
21.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创投融资、科技进步、吸引人才等政策中要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导向,将知识产权与科技、经济主战场紧密融合,将知识产权尤其是发明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及管理情况作为省市级科技立项、科技奖励、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或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园区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认定和复审的重要条件之一。政府科技发展资金、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等专项资金要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倾斜。政府财政资助将重点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实施和产业化,认真落实对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和产品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2.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重大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及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全程参与,提供政策性建议。政府投资或支持的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项目和产品,要进行科学论证和立项评估;规模以上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经济活动,要事前向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并接受指导和监督。政府投资立项的各类重大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方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中外合作中转让相关知识产权时,应报当地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对重大投资和技术引进项目进行知识产权状况评估,对重大经济活动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和风险提出决策建议和解决方案,将知识产权纳入经济、科技管理的全过程,防范和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