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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常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7.降低女性犯罪和重新犯罪率,重点控制涉黄、涉赌、涉毒等案件中女性犯罪比例。

  8.健全、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和服务体系,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女性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比例达到l00%。

  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新形势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措施。在制定、修改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政策时,认真听取妇女组织以及广大妇女的意见和建议。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全市“六五”普法的总体规划和依法行政工作之中。在司法、执法人员中普遍进行性别平等意识教育和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培训;以家庭为阵地、以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和妇女活动中心为阵地、以舆论媒体为阵地、以特殊人群管教场所为阵地,坚持面向广大妇女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妇女的法律素质。

  3.加强对政策文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在政府部门建立性别平等审查评估机制,政策咨询听取性别专家的专门建议、意见。对现行政策中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4.建立和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制止、疏导、调解的一体化工作系统。健全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三个中心”的建设,出台公安机关家庭暴力接警规范细则,按标准开展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建设工作,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执法机关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形成三级法律援助系统,镇(街道)、村(社区)100%建成巾帼维权站,构建全覆盖的社会救助网络。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涉及妇女权益保障各项纠纷的调解工作,进一步巩固完善推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组织的建设。

  5.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继续深入推进“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坚决惩治强奸、拐买、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降低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有效预防并遏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6.加强对妇女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大对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热线的扶持和资助,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请求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7.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8.加强保障妇女权益工作者队伍建设。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常规培训。提高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者和律师、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中的女性比例;对维护妇女权益专兼职人员特别是女性人民陪审员开展专门培训,增强他们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吸纳更多的律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等专业人士加入妇女志愿维权服务的行列。

  9.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要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执法力度,人大、政协每两年组织一次执法检查或代表、委员视察活动,建立各个层次的维权代言人制度,借助多种渠道,反映妇女群众的呼声和诉求,督促各项政策的落实。重点推动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股份合作社股份权落实等矛盾和问题。

  四、“十二五”妇女发展的重点项目和组织实施

  (一)重点项目

  1.完善妇女儿童发展数据库。依托全员人口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分性别统计数据库,进行分年龄、分性别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全面动态地监测常州妇女儿童发展与性别平等状况。依托市流动人口和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信息的采集,建立流动妇女儿童的信息数据库。

  2.建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研究中心。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常州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研究中心,负责研究制定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各领域的发展方针政策,负责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社会宣传、公众教育培训和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

  3.女性素质提升工程。实施“千名高层次女性人才培训计划”,并纳入常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的实施工作中,加大对女性党政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创业女性和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充分发挥优秀女性人才在推进科学发展、建设创新创业城中的重要作用。

  4.实施妇女“两癌”筛查项目。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确保将参保妇女的妇科疾病诊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扩大农村妇女和城镇未从业妇女的“两癌”检查的覆盖面,力争2015年全市实现全覆盖。

  5.单亲特困母亲帮扶工程。实施“单亲特困母亲救助行动”,对单亲特困母亲的重大疾病、子女就学、住房、生活困难、失业再就业等给予扶持帮助。以辖市(区)为单位建立“单亲特困母亲”信息库,针对单亲特困母亲需求提供政策、资金、信息、岗位及健康保健、子女教育等多种服务。开展结对帮扶,每年组织专题培训和救助行动,指导和促进单亲贫困母亲共享发展成果、共创美好生活。

  6.老年妇女关爱工程。建立以老年妇女经济保障、医疗保障、赡养、婚姻家庭生活、遗产继承为主要内容的老年妇女权益保护长效机制。市、辖市(区)依托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或老年公寓建立老年女子学校(老年妇女会所),开设老年妇女心理咨询、维权热线,完善面向老年妇女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营造关爱老年妇女的社会氛围。

  7.妇女权益保障工程。进一步规范家庭暴力110报警中心、伤情鉴定中心和庇护中心的运行,提升巾帼维权站服务水平,全面开展巾帼维权示范岗创建工作,探索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处中心。

  (二)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市及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根据《规划》,分解目标任务,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2.突出政府主导。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把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作为政府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体现,作为政府以人为本、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重要手段,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妇女工作专题汇报。《规划》实施情况要列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3.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度、监测评估制度、重点指标达标排序制度、调查研究制度、宣传培训制度、示范带动制度等,推进规划实施。继续完善例会、述职、通报、调研四项工作制度,具体做到:市、辖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工作例会,镇(街道)每年召开1次工作例会;各成员单位向市、辖市(区)、镇(街道)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作一次书面报告、每五年作一次述职报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简报等方式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每年突出重点、组织力量开展专题调研,推进重难点问题的解决和落实。

  4.提供基础保障。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确保《规划》实施。要重点健全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妇女儿童工作机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单设,职级高配,并根据工作需要选配好工作人员。各级财政加大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市、辖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地区妇女总人数每年人均不低于1元标准拨付开展妇女儿童工作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增长同步增加;要根据《规划》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安排专项经费。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捐赠,争取国际项目。

  5.推动全面参与。注意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规划》的实施。加强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的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和司法保护。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的检查、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推动、监督作用。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实施《规划》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每三年进行一次表彰,定期奖励妇女发展理论的科研成果以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妇女发展办实事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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