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积极推行移动执法和行政处罚裁量、文书制作电子化,用科技手段提升执法质量。以合法、规范、实用为原则,探索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执法风险。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全面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
(十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每年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依托“三合一”网络平台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系统,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通过新型政府法制监督系统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进行动态管理。鼓励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自学考试、在职教育等形式,接受法律系统教育。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二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坚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制度。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严格执行生效的司法判决和裁定。更加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和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制度,构建言路畅通、办理快捷、反馈及时的社会监督运转机制,充分发挥“政风热线”及民主评议的监督作用。高度重视网络监督,用好网络问政平台,建立常态的政民网上互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回应民意诉求,主动与公众对话沟通,全面提升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
(二十一)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档案,增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探索建立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
(二十二)严格实施行政问责。严格执行《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常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常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体系,严肃查处问责案件。坚持把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违法行政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