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依法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听证。重大决策事项应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十四)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组织评测等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通过综合评估确定决策事项的风险等级,凡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列入决策议程。
(十五)加强行政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建立相关部门评估、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作出综合评价。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分析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每年选取1-2件直接关系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重点评估。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以及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权力下放,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大综合执法工作力度,构建职能集中、管理规范、层级协调、上下一致、运行有效的综合执法体系,实现文化市场、资源环境、农业、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新突破。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发达镇成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加强对试点镇综合执法的监督管理。
(十七)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定出台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依法规范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理、回避等程序,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不断深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定行政裁量权具体工作规范,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完善和有效应用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审查制度,开展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强制备案审查工作。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