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绝招绝技,并在培养高技能人才、带徒传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省内或国内产生重要影响者;
3.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4.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者。
(二)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海南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奖:
1.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2.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3.具有绝招绝技,并在培养高技能人才、带徒传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县或省内产生重要影响者;
4.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5.申报前曾两次获得“海南省技术能手”称号者。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海南省技术能手”奖:
1.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高超技艺或总结出具推广价值的先进操作方法,并在带徒传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2.获得上一年度省级一类竞赛前三名、省级二类竞赛第一名以及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
3.在技术革新、设备改造、技术攻关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4.在开发、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5.申报前曾两次获得市县或省行业技术能手称号者。
第十一条 “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授予具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起到示范或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从事种植、养殖、捕捞、农产品加工,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辐射带动能力强,能积极带动农民增收的农村致富带头人。
(二)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流通,以及从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餐饮业、中介和其他服务业等非农产业经营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能解决一定数量劳动力就业的农业企业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农村经纪人。
(三)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研发、推广、应用等方面贡献突出,或掌握一技之长,在自身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的同时,能带动其他农民掌握该技术或进入该行业,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农民技术员或能工巧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