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或被指定(委托)人曾因提交虚假登记文件、证件被登记机关警告、处罚,信用状况存在瑕疵,且已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
16.有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登记机关签署有关材料的,可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其签字、签章。公证文件、法律意见书存入登记档案。
六、严格后置行政许可和备案经营项目登记注册管理
17.编印《北京市行政许可和备案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登记机关按照《目录》项目办理前置、后置许可和后置备案项目登记注册。以下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项目纳入《目录》:
(1)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后置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后置备案项目;
(3)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规定的后置备案经营项目;
(4)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
《目录》将根据每年前置、后置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和后置备案项目以及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变化进行修订。《目录》将向社会公示,告知申请人应依法依规办理有关前置、后置许可审批和后置备案项目,帮助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后置行政许可和后置备案项目应在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后列入《目录》。
18.从严核定后置行政许可和后置备案经营项目。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后置行政许可或后置备案经营项目应在取得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后置行政许可或后置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该后置行政许可或后置备案项目,在其未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后置行政许可或后置备案手续前,核定其后置行政许可或后置备案项目时应在该后置行政许可或后置备案项下括号注明“该经营项目应取得XXX部门行政许可(备案)手续,未办理行政许可(备案)手续不能开展该项目的经营活动”。企业、个体工商户取得后置行政许可或后置备案手续后,登记部门应按照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内容对该项目表述用语进行规范,并取消该项下括号标注的内容。
(2)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未规定后置备案经营项目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核定该后置备案项目时应在后置备案项下括号注明“经营该项目应到XXX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请人取得项目备案后,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申请取消括号内注明的内容。
19.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登记机关在受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增加经营项目变更登记时,遇有其申请的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后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或后置备案经营项目的,审批、备案机关对前置、后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备案经营项目设有经营期限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经营期限在营业执照该经营项目项下予以载明。多个许可部门对同一许可或备案经营项目设有经营期限的,应在该经营项目项下逐一记载。
经营范围中包含行政许可项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变更登记时,行政许可的经营期限逾期的,应提交延期后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件,不能提交的,变更登记时应核减该行政许可项目。
企业、个体工商户仅申请行政许可或备案项目经营期限延期的,只需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的换照登记申请书及有效行政许可文件即可办理。
20.前置、后置行政许可项目、后置备案项目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市场主体网格监管系统自动提示工商所网格责任人,网格责任人应督促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延期手续。
21.全市各登记机关应按照市局下发的《经营范围核定规范》(以下称《规范》)具体核定经营项目;对《规范》中没有表述的项目,应确定是否可以归并入《规范》中的已有项目;《规范》的用语不能表述的项目,应予以积极研究确定具有唯一解释的用语核定其项目,并及时报告市局完善《规范》。
七、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严格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