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合并、分立申请办理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的公司分属本市和外埠登记机关管辖的,本市登记机关应当主动帮助衔接、沟通,为公司尽快完成合并、分立登记提供最大便利。
(四)公司办理合并、分立登记时,可以一并办理股东、注册资本等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但应当根据《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
(五)因合并、分立申请办理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核发相关证明文件,为公司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六、其他问题
本市内资公司办理合并、分立登记按照《意见》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合并、分立登记按照《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9月23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外经贸法发第395号 201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第8号令修订)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商投资的公司分立,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属于内资公司的,可以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办理。
本市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略)
2.《合并、分立登记证明》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2:
合并注销证明
(解散公司名称):
(解散公司名称)因(吸收/新设)合并,于 年 月 日经我局核准办理了注销登记。
合并前公司: AA公司(注册号: )
BB公司(注册号: )
(印章)
年 月 日
(本证明适用于因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