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分公司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可以按照《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支持示范区企业发展的通知》(京工商发〔2011〕97号)的规定办理,在解散公司注销前,将其分公司变更为存续公司的分公司。
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为国有公司的分公司的,可以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工商发〔2009〕45号)的规定办理,在解散公司注销前,将其分公司变更为存续公司的分公司。
四、规范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持有股权的承继登记
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该股权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可以不清理对外投资,登记机关可以先行履行公司注销程序。合并、分立登记完成后,申请人持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及合并、分立有关证明等文件材料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持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持有其他类型企业股权的,只要符合《
公司法》、《合伙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参照上述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承继的规定办理。
五、优化合并、分立登记程序
(一)因合并、分立申请办理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的公司属于本市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
(二)因合并、分立申请办理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的公司不属于本市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办理因合并、分立而注销或存续分立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受理材料后,应当在当日将注销或存续分立变更登记情况通过办公邮箱、传真等方式告知办理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的登记机关确认其他登记机关已受理因合并、分立须解散公司的注销登记或存续分立变更登记申请的,在其他文件证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可以先行受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申请,公司在法定时限内补交注销登记证明或存续分立变更证明的,登记机关做出准予登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