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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2〕9号)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公司合并分立登记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支持合并、分立后的公司自行选择公司类型
  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存续公司变更公司类型的,除提交合并、分立登记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变更公司类型的相关文件;新设公司除提交合并、分立登记文件外,还应当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关文件。
  二、允许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和股东出资份额
  允许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但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三、允许分公司变更隶属关系
  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的分公司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其分公司不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可以先行履行公司注销程序。合并、分立登记完成后,申请人持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及合并、分立有关证明(见附件2)等文件材料,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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