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在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中,要坚持科学设置、合理布局、加强力量、适应需要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关于“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建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的要求。按照《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编〔2006〕15号)规定,县级畜牧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切实履行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要根据县区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设置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已经设置的县区,重在完善职能、理顺关系、充实力量、完善措施;没有设置或没有覆盖到所有乡镇的县区,要按照豫政办〔2011〕108号文件要求,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并从执法力量、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落实到位。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真正建立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的机构设置合理、防检队伍精干、监督管理有力的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
三、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扎实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扎实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
(二)明确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明确到人,不能出现空档和扯皮现象。各县区政府负责所辖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并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保障工作,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任务。
(三)加强保障。各县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长效机制,改善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条件,切实提高基层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