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
(鹤政办〔201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办〔2011〕108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市乡镇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薄弱环节也在基层。建立健全乡镇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点。”今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年底前,在全国普遍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
我市作为畜牧业大市,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尤为重要。目前,全市已经建立乡镇或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站17个,还有26个乡镇或办事处未设立乡镇或区域性动物防疫检疫站。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二、严格按照要求科学设置乡镇或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