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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性文化有限公司(特殊规定除外)注册资本可降到3万元人民币。投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允许具有3个以上连锁经营门店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连锁经营企业需前置审批的,可由总部统一向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连锁经营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办营业执照。

  5.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实行规模化经营。放宽组建文化企业集团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即可组建文化企业集团。

  (十六)招商支持政策

  建立健全文化产业项目库,重点抓好优势文化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对文化招商引资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鹤壁市招商引资有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十七)创业人才政策

  1.支持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文化类专业技术人员,以各种形式在我市创办文化企业、从事文化成果转化。

  2.鼓励研究机构、事业单位文化类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到文化企业挂职和利用业余时间到文化企业兼职。挂职和兼职不影响其在原单位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十八)文化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优先保障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按照文化产业园区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改造方案,有步骤地推进村庄整合,节约建设用地,发展文化产业。落实国家和省配套优惠政策,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凡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文化产业园区,比照享受同级产业集聚区的优惠政策。文化产业园区发展规划要进行环评,环评要简化程序,市内环评机构收费按国家、省核定收费标准下限的三分之一收取。环评审批不收取任何行政性费用。

  (十九)新兴文化产业支持政策

  数字广播影视、电子出版、动漫制作、软件开发应用等高新技术类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优先申请使用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三、积极拓宽文化发展投融资渠道

  (二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文化企业信用担保和文化类无形资产评估、质押和交易制度,支持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放适应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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