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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1.对列入鼓励类企业目录的文化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收政策。文化企业享受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相关税收优惠。

  2.落实增值税政策。对于文化企业购进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凭合法的抵扣凭证,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文化企业销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经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

  3.落实所得税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文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的支出,用于国家规定的公益事业,且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文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五)工商支持政策

  1.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

  2.允许文化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其文化产业内容和经营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其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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